華潤燃氣誠信合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秉承華潤集團“誠信、團隊、務實、積極、專業、創新”的企業精神,為進一步提高華潤燃氣控股有限公司(下稱 “總部”或“華潤燃氣”)及各級子企業(下稱“各成員企業”,總部和各級子企業合稱“各單位”或“公司” )生產經營效率,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加強誠信合規管理,依據華潤集團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誠信合規,是指各單位員工在生產經營及日常工作中應當遵循的誠實守信、遵守規章、恪盡職守、勤勉盡職的經營理念及職業精神,是華潤向股東、員工、合作伙伴、客戶、供應商、政府等利益相關者做出全面誠信承諾。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全體員工的誠信合規培訓與教育,營造“誠信合規”的工作環境與組織氛圍。
第二章 誠信合規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總部設立誠信管理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任副主任,其他管理團隊成員擔任委員。
第五條 總部誠信管理委員會下設誠信合規管理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負責開展總部誠信合規管理工作及指導各大區、各成員企業誠信合規管理工作。誠信合規管理辦公室由公司法律事務部、審計監察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辦公室等職能部室負責人組成。
誠信合規管理辦公室由總部分管審計的管理團隊成員任主任,負責協調辦公室日常事務。
第六條 誠信合規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誠信合規管理制度、負責誠信合規管理培訓、誠信合規案件調查,并向誠信管理委員會提交各項建議。
第三章 誠信合規行為準則
第七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遵紀守法,確保公司依法經營,避免公司因非法經營導致的不利后果。
第八條 各單位員工在其工作崗位中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忠誠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維護公司權益。
第九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誠實守信,不欺騙政府,不欺騙股東,不欺騙合作伙伴,不欺騙領導,不欺騙員工,不欺騙客戶;不惡意編造虛假財務信息、不偽造合同單據、不做假賬。
第十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決策制度、投資制度和財務制度。不違反程序進行決策或投資,不在未經適當程序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經營主營業務之外其他業務。
第十一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維護公司資產安全。未經批準,不帳外存放資產或將公司資產轉由個人或其他第三方持有;不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拆借資金。
第十二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廉潔自律。不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禮品、宴請和娛樂、體育、休閑、旅游活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好處;不利用業務之便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當利益。
第十三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厲行勤儉,不得鋪張浪費;不違規不超標請客送禮,不從事商業賄賂行為。
第十四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避免與公司發生利益沖突。不利用公司資源為自己、朋友、親屬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牟取私利;在利益相關人士擔任主要職務或持有股權的單位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時,主動向上級申報并回避相關事務;不從事任何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與公司競爭,不在公司的競爭對手處兼職(無論是否收取報酬)。
第十五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嚴格保守公司秘密,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保護公司秘密不被侵犯。未經批準,絕不將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他人的薪酬信息、公司財務信息、經營信息及管理信息等)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不利用知悉的公司秘密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維護公司聲譽。不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發表貶損、詆毀公司的言論,或做出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行動。
第十七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范,遵循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以避免污染環境、危及員工和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章 誠信合規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員工應當與其所在單位簽署《誠信合規宣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誠信合規報告制度。各單位員工應當每年向其所在單位誠信合規管理機構遞交年度誠信合規報告,就是否存在違反誠信合規情形進行總結。各單位員工也可自愿向其所在單位誠信合規管理機構主動申報日常工作中可能涉及的誠信合規事項。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誠信合規舉報與調查機制。任何員工發現公司或其它員工存在有違誠信合規的事項,均應當向其所在單位或總部誠信合規管理機構進行舉報,各單位誠信合規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完成調查并向總部誠信管理委員會遞交調查報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處理誠信合規事件中表現特別優秀,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各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任何員工,一經發現存在違法《誠信合規宣言》及其它惡意違反誠信合規行為并經調查屬實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扣除其當年度全部獎金、解除職務、直至終止勞動合同等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部和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指:
1、華潤燃氣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子企業;
2、華潤燃氣持股比例雖未達到或超過50%,但華潤燃氣有權提名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子企業。
3、冠有華潤字號的其他華潤燃氣參股企業。
前述企業之外華潤燃氣參股的其他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大區及成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誠信合規管理辦法,并報總部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由總部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